近期,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订了《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(第三类)注册审查指导原则(2023年修订版)》,并于10月14日通过其官网发布。
该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的注册申报,包括超声脉冲回波成像设备,分类编码06-07-01;超声回波多普勒成像设备,分类编码06-07-02;超声探头,分类编码06-08-04;超声电子内窥镜06-17-04。不包括血管内超声系统(IVUS)和眼科超声诊断设备。
文中内容来源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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